•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生育第一个子女免费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 作者: 发布于:2015-06-25  点击: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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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卫指导发〔2014〕1号

    各市卫生计生委(人口计生委):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2014年5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常务会议通过)关于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的规定,进一步方便群众,提高办事效率,加强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维护正常生育秩序,现将《生育第一个子女免费登记工作规范》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5月30日

     

      生育第一个子女免费登记工作规范

      一孩生育登记是再生育审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服务的依据。为落实《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关于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对做好一孩登记工作制定如下规范。

      一、登记对象

      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具体包括:

      (一)夫妻双方均为我省户籍或一方为我省户籍人口,属于我省计划生育管理的人员;

      (二)夫妻双方均为外省户籍,且在我省长期居住的流动人口,按照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办理登记,并通过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平台及时与其户籍地进行信息交流。

      二、登记受理地

      夫妻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实行首接负责制。

      三、登记时限

      育龄夫妇应在办理一孩《出生医学证明》后三个月内到受理地进行登记;因特殊情况逾期三个月未登记的,经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实相关信息后,应予以补办。

      四、办理登记所需的材料

      育龄夫妇办理一孩出生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

      2、夫妻双方户口薄或户籍证明;

      3、结婚证;

      4、一孩《出生医学证明》;

      5、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进行登记,应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居住证》等。

      五、登记工作流程

      (一)书面告知。具有《出生医学证明》签发资质的机构,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应书面告知(见附件1)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妇,在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后三个月内,及时到受理地进行一孩生育登记。

      (二)登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认真查验育龄夫妇一孩生育登记相关证明材料。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现场予以办理,并存储相关材料复印件或电子档案;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所需事项,待条件符合后及时予以办理。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由登记机关派出工作人员到《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现场办理一孩生育登记或由村(居)委会提供代办登记服务。

      (三)填表。填写《生育第一个子女登记表》(一式3联,见附件2),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各留存一联,并向登记方出具回执联,作为一孩出生登记的有效凭证。

      (四)信息上报或交流。

      按照《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统计管理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和登记方相关证明材料,确定育龄妇女信息管理地,搞好信息上报或交流工作。

      1、登记受理地与信息管理地一致的,受理地要在一个月内通过山东省育龄妇女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WIS)上报出生信息。

      2、登记受理地与信息管理地不一致的,受理地应在一周内将一孩生育登记相关证明材料传输给信息管理地,信息管理地应在一个月内核实出生信息,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反馈受理地。

      3、经信息管理地核实,发现证明材料有误或查无此人的,可将该出生信息提交省WIS备案处理。经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协调,落实管理责任主体。

      4、一孩生育登记前已上报WIS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要及时进行信息核对。

      六、责任追究

      登记机关、经办人应坚持以人为本、便民服务,严格执行免费登记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首接负责制。对登记工作中出现违规办事或损害群众权益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一)受理地不得无故拒绝登记;登记受理地与信息管理地不一致的,受理地登记后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将信息通报给管理地的,追究登记受理地漏管责任。

      (二)信息管理地在接到登记地信息一个月内,不核实、上报、反馈相关出生信息的,要追究信息管理地漏报责任。

      (三)省、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一孩生育登记工作的督导。对在登记工作中推诿扯皮、故意拖延不作为,或隐瞒实际生育情况,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要视情予以通报,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规范2014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