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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导向体系的意见
  • 作者: 发布于:2015-07-14  点击: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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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发[2009]13号
    (2009年11月14日)

    为进一步稳定低生育水平,全面推进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和谐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体系的重要意义
    当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正处在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新时期。以人的全面发展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变人口压力为人力资源优势,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持久动力,事关国家持续发展,事关民族复兴大业,事关全体人民的长远利益。综合运用政治、经济、法律等手段,建立完善奖惩并举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让计划生育家庭在政治上感到光荣,经济上得到实惠,生活上得到保障,营造良好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氛围,是引导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保持低生育水平稳定的必要措施,也是深入推进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核心任务。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体系的重大意义,把握大局,统筹兼顾,立足实际,通力协作,全力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体系建设,不断提高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水平,为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人口环境。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体系的基本内容
    (一)鼓励机制
    1.节育优待
    计划生育对象落实绝育、放环、流引产手术等节育措施所需费用,在职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机构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支付;农村和城镇居民、特困企业职工,放环取环、绝育和流引产手术费用由人口计生部门支付。
    2.教育优待
    (1)教育部门在确保招生考试录取工作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独生子女,且同等条件下独生子女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
    (2)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全市各级各类技工学校组织招考新生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独生子女;在组织技能扶贫招生时,优先录用独生子女并减免其学费。
    (3)慈善总会在开展慈善助学活动时,优先照顾贫困计划生育家庭。
    (4)人口计生部门、计生协会在每年新学年开始时,对独生子女特困大学生给予一次性救助。
    3.生产优待
    (1)农业部门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开展科技信息、生产指导、技术培训等服务或帮扶,优先安排农业机械购置补贴。
    (2)妇联在“巾帼科技致富工程”中,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优先给予科技服务和指导。
    (3)林业部门在林业经营方面,优先免费为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办理《采伐证》和《林业经营加工许可证》,并免收50%的育林基金。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免费提供林业技术培训和信息服务;在林业扶贫项目开发投资过程中,对独生子女家庭优先投资。
    (4)水利部门在农村人畜饮水工程中,对独生子女家庭减免户负担工程费的20%以上。
    (5)工商部门对独生子女困难家庭申办(变更)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免收个体工商户登记费、变更费。
    (6)民族宗教部门要加大对少数民族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帮扶力度,并向少数民族独生子女家庭倾斜。
    (7)涉农部门在按人头落实惠农政策时,在政策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按照2个子女计算。
    4.生活优待
    (1)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并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的已婚育龄妇女,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正常分娩的,由新农合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给予住院报销或定额补助。
    (2)人口计生部门、计生协会为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母亲及现(历)任村级女计生主任免费办理团体健康保险;为14周岁以下独生子女免费办理意外伤害福利救助保险。
    (3)民政部门在出台相关救助扶持政策时,应在相同条件下向计划生育家庭倾斜。
    (4)司法部门对计划生育家庭提供法律服务时,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应减免有关费用。
    (5)工会优先对独生子女困难家庭实施救助,依法维护计划生育职工家庭的合法权益。
    (6)残联在安排残疾人就业和救助资金时,优先照顾计划生育残疾家庭。
    (7)村(居)在分配集体福利和集体经济收入时,独生子女家庭可按照2个子女计算。
    5.就业优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独生子女家庭成员免费进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和就业指导;下岗和进行失业登记的独生子女家庭成员享受政府补贴的职业培训,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再就业;对登记失业的独生子女家庭成员和返乡的独生子女农民工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小额贷款担保。
    6.养老优待
    对农村独生子女父母满60周岁的,每人每月按60元发放奖励扶助金;对农村双女绝育夫妻年满55周岁的,给予该家庭每月60元的奖励扶助金。对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年满49周岁的夫妻,每人每月给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对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年满49周岁的夫妻,每人每月给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年满60岁的城镇低保家庭的独生子女父母,参照农村奖励扶助制度,按每人每月60元标准发给奖励扶助金。
    (二)惩处机制
    1.《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之后(1988年7月23日)至《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之前(2002年9月28日)违法生育而没有向组织申报并落实相应处理的党员、干部、职工,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是党员的同时给予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以后违法生育的党员、干部、职工,夫妻双方一律开除党籍、开除公职(解除劳动合同)。
    2.违法生育子女的,不得录(聘)用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对群众举报的违法生育或计划外怀孕的干部职工,不在规定时间内到单位报到接受调查的,按旷工处理,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除名。
    4.在涉及按人头分配的集体福利或占地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助、补贴时,对违法生育的男女双方当事人自违法生育之日(隐瞒未报的,自发现之日)起7年内各减发50%补助、补贴,已发放的由发放单位予以追回。
    5.违法生育的当事人应按有关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居民的党员干部、社会公众人物和民营企业业主违法生育的,以个人实际收入作为缴纳基数,并按上限标准缴纳社会抚养费。对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口计生部门要及时向法院提出申请,受案法院要及时立案、审查、执行。
    6.对违反计划生育合同的当事人,依法征收违约金;对已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而又违法生育的当事人,应由发放单位追回已领取的各项奖励。
    7.对违法生育(收养)子女的,人口计生部门应在3个月之内(隐瞒未报的,自发现之日起计算)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公安部门凭有关证明办理落户。
    三、加强对利益导向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
    (一)健全制度,落实责任分工。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建立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体系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本意见精神,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切实兑现落实各项人口计划生育责任目标。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建立工作联席制度,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合力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体系建设。
    (二)加大投入,保障资金到位。各级要加大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体系建设的投入,把利益导向体系建设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给予重点保障。各级各部门在出台新的惠民利民政策时,要注重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相衔接,体现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先优惠。
    (三)强化监督,严格考核奖惩。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体系建设的监督考核。各级纪检、监察、财政、审计和人口计生等部门要不定期对各项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兑现情况开展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体系建立和落实情况纳入人口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认真组织考核,严格兑现奖惩。
    (四)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宣传部门要利用各种形式,大力宣传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体系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