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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体育学院工会工作细则
  • 作者: 发布于:2021-05-14  点击: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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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体育学院工会工作细则


    (山东体育学院第四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2014年11月21日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教育工会山东体育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工会”)建设,规范院工会的各项工作,更好地发挥工会组织在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体育院校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院工会是院党委领导的教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


    第三条 院工会紧密围绕学院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组织活动,团结全院教职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国家、山东省和学院的建设发展规划,加快实现学院发展目标。

    第四条 院工会依照宪法和法律,根据广大会员的意愿与要求,依法开展工作,在维护国家和学院整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院工会在上级工会和院党委的领导下,依照工会法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履行维权基本职责和教育、参与、建设职能。

    第六条 院工会积极支持院行政行使职权,对行政工作给予积极配合与协助,教育会员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维护学院的和谐与稳定。 

    第七条 院工会各级组织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上级组织领导下级组织,分工会同时接受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各级工会组织坚持民主协商和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密切联系会员,动员和依靠广大会员加强工会建设,提高工作水平,努力增强工会的凝聚力、号召力与亲和力,把工会建设成“教职工之家”。

    第二章工会组织及制度

    第八条 凡我院正式教职工均可自愿申请加入工会组织,履行会员权利和义务,享受会员待遇,按时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离休、退休,可保留会籍。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

    第十条 我院工会组织实行院工会、分工会、工会小组三级建制管理。

    第十一条 院工会成立工会委员会,工会委员会设委员7-15人,设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工会基层组织按与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相对应的原则设置分工会委员会和工会小组,分工会委员会一般由3至7人组成,设主席l人;工会小组设小组长1名。

    第十二条 院工会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院工会主席、副主席由院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各分工会委员会由分工会全体会员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各分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主席。各工会小组长候选人由各分工会委员会提名,由各工会小组组织其全体会员选举产生。任期均为3年或5年

    第十三条 选出的院工会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报院党委和省教育工会审批。

    第十四条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工代会”)是院工会的权力机关。“工代会”每3年或5年为一届。

    第十五条 “工代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工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四)讨论决定院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工代会”闭会期间由学院工会委员会主持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工会的日常工作。

    (二)代表和组织教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公开和其他形式,参加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学院工会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三)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与学院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

    (四)组织教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等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师德标兵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服务工作。

    (五)对教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鼓励支持教职工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六)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协助和督促学院行政方面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工作,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职工生活。

    (七)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视、迫害女职工的现象作斗争。

    (八)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做好会员的发展、接收、教育和会籍管理工作。 

    (九)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

    第十八条 院工会委员会设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教工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和工会办公室等办事机构。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教工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表决通过,委员一般为3-7人,设主任1人,任期为3年或5年。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对工会经费收支、使用和财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监督,向“工代会”报告工作,并接受会员代表的监督。女教工委员会,表达和维护女教工的合法权益。女教工委员会由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成或者选举产生。女教工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章工会干部

    第十九条 工会组织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本职业务,热爱工会工作,受到教职工信赖的干部队伍。

    第二十条 工会干部要努力做到: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学习经济、法律和工会业务知识;

    (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勇于开拓创新; 

    (三)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廉洁奉公,顾全大局,维护团结;

    (四)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愿望和要求;

    (五)坚持原则,不谋私利,热心为教职工说话办事,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作风民主,联系群众,自觉接受教职工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院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事先征得院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同意。

    第二十二条 兼职工会干部应当选择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群众威望高、热心工会工作、参政议政能力强的同志担任。

    第二十三条 工会应建立干部培训制度。

    第四章工会经费

    第二十四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学院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其他收入。

    第二十五条 院工会委员会按照规定编制和审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和省教育工会报告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接受上级和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山东体育学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山东体育学院工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