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作动态 > 新闻列表
  • 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办法》 的通知
  • 作者: 发布于:2017-02-27  点击: 字体:【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 工 会,中 共 中 央
    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
    门、各直属单位:
    《 工会 会 员 会 籍 管 理 办 法》 已 经 中 华 全 国 总 工 会 第 十 六
    届书记处第六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
    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
    2 0 1 6年1 2月1 2日
    — 1 —
    中华全国总工会文件
     
    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规 范 工 会 会 员 会 籍 管 理 工 作, 增 强 会 员 意
    识,保障会员权利,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工 会 法》 和 《 中
    国工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会员会籍是指工会会员资格,是职工履行
    入会手续后工会组织确认其为工会会员的依据。
    第三条 工会会员会籍管理,随劳动 ( 工作) 关系流动
    而变动,会员劳动 ( 工作)关系在哪里,会籍就在 哪 里,实
    行一次入会、动态接转。
    第二章 会籍取得与管理
    第四条 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
    社会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
    立劳动 关 系 的 体 力 劳 动 者 和 脑 力 劳 动 者,不 分 民 族、种 族、
    性别、职业、宗教信 仰、教 育 程 度,承 认 《 中 国 工 会 章 程》 ,
    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
    第五条 职工加入工会,由其本人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
    及通过互联网等渠道提出申请,填写 《 中华全国总工会入会
    — 2 —
    申请书》和 《 工会会员登记表》 ,经基层工会审核批准,即为
    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发给 《 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证》( 以下
    简称 “ 会员证”) ,享有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工会会员
    卡 ( 以下简称 “ 会员卡”)也可以作为会员身份凭证。
    第六条 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职工,按照属地和行
    业就近原则,可以向上级工会提出入会申请,在上级工会的
    帮助指导下加入工会。用人单位建立工会后,应及时办理会
    员会籍接转手续。
    第七条 非全日制等形式灵活就业的职工,可以申请加
    入所在单位工会,也可以申请加入所在地的乡镇 ( 街道) 、开
    发区 ( 工业园区) 、村 ( 社区)工会和区域 ( 行业)工会联合
    会等。会员会籍由上述工会管理。
    第八条 农民工输出地工会开展入会宣传,启发农民工
    入会意识;输入地工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广泛吸收农民工
    加入工会。农民工会员变更用人单位时,应及时办理会员会
    籍接转手续,不需重复入会。
    第九条 劳务派遣工可以在劳务派遣单位加入工会,也
    可以在用 工 单 位 加 入 工 会。劳 务 派 遣 单 位 没 有 建 立 工 会 的,
    劳务派遣工在用工单位加入工会。
    在劳务派遣工会员接受派遣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可
    以与用工单位工会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对会员组织
    活动、权益维护等方面的责任与义务。
    — 3 —
    加入劳 务 派 遣 单 位 工 会 ( 含 委 托 用 工 单 位 管 理 ) 的 会
    员,其会籍由劳务派遣单位工会管理。加入用工单位工会的
    会员会籍由用工单位工会管理。
    第十条 基层工会可以通过举行入会仪式、集体发放会
    员证或会员卡等形式,增强会员意识。
    第十一 条   基 层 工 会 应 建 立 会 员 档 案, 实 行 会 员 实 名
    制,动态管理会员信息,保障会员信息安全。
    第十二条 会员劳动 ( 工作) 关系发生变化后,由调出
    单位工会填写会员证 “ 工会组织关系接转”栏目中有关内容。
    会员的 《 工会会员登 记 表》 随 个 人 档 案 一 并 移 交。会 员 以 会
    员证或会员卡等证明其工会会员身份,新的用人单位工会应
    予以接转登记。
    第十三条 已经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 ( 工作) 关系并实
    现再就业的会员,其会员会籍应转入新的用人单位工会。如
    新的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其会员会籍原则上应暂时保留
    在会员居住地工会组织,待所在单位建立工会后,再办理会
    员会籍接转手续。
    第十四条 临时借调到外单位工作的会员,其会籍一般
    不作变动。如借调时间六个月以上,借调单位已建立工会的,
    可以将会员关系转到借调单位工会管理。借调期满后,会员
    关系转回所在单位。会员离开工作岗位进行脱产学习的,如
    与单位仍有劳动 ( 工作)关系,其会员会籍不作变动。
    — 4 —
    第十五条 联合基层工会的会员会籍接转工作,由联合
    基层工会负责。区域 ( 行 业) 工 会 联 合 会 的 会 员 会 籍 接 转 工
    作,由会员所在基层工会负责。
    第十六条 各级工会分级负责本单位本地区的会员统计
    工作。农民工会员由输入地工会统计。劳务派遣工会员由劳
    务派遣单位工会统计,加入用工单位工会的由用工单位工会
    统计。保留会籍的人员不列入会员统计范围。
    第三章 会籍保留与取消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休 ( 含提前退休) 后,在原单位工会
    办理保留会籍手续。退休后再返聘参加工作的会员,保留会
    籍不作变动。
    第十八条 内部退养的会员,其会籍暂不作变动,待其
    按国家有关规定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后,办理保留会籍手续。
    第十九条 会员失业的,由原用人单位办理保留会籍手
    续。原用人单位关闭或破产的,可将其会籍转至其居住地的
    乡镇 ( 街道)或村 ( 社区)工会。重新就业后,由其本人及
    时与新用人单位接转会员会籍。
    第二十条 已经加入工会的职工,在其服兵役期间保留
    会籍。服兵役期满,复员或转业到用人单位并建立劳动关系
    的,应及时办理会员会籍接转手续。
    第二十一条 会员在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不再享有
    — 5 —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二 条   会 员 有 退 会 自 由。对 于 要 求 退 会 的 会 员,
    工会组织应做好思想工作。对经过做思想工作仍要求退会的,
    由会员所在的基层工会讨论后,宣布其退会并收回其会员证
    或会员卡。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会费、不参
    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应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三 条   对 严 重 违 法 犯 罪 并 受 到 刑 事 处 分 的 会 员,
    开除会籍。开除会员会籍,须经会员所在工会小组讨论提出
    意见,由工会基层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同 时
    收回其会员证或会员卡。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 0 0 0年9月1 1
    日印发的 《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会员会籍管理有关
    问题的暂行规定》( 总工发 〔 2 0 0 0 〕 1 8 号)同时废止。
     抄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 0 1 6年1 2月1 3日印发